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李雪鳳
被 上訴人 蔣欣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
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