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32號
SLDV,105,訴,732,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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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李雪鳳 
被 上訴人 蔣欣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
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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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