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52號
SLDV,105,消債更,252,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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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 務 人 盧明輝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所提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債務人並無任何金融機 構無擔保無擔保債務,債務人應說明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之債務關係為何,若係 有擔保債務應陳明擔保品為何及擔保品價值是否足額清償,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自103 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 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自103 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5.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提出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債務人及應 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敬老 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配偶李秋玲及未成年子女盧○○盧○○人103 、104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配偶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 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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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