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債 務 人 古宏志即古洪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 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 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2.自103 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債務人103 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明細,並說明除每月應領 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4.提出債務人配偶王曉梅及未成年子女古○○103 、104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如 何分擔未成年子女古○○之扶養費支出,如未能分擔應說明原 因。
5.提出債務人現居地建物登記謄本,說明建物所有權人與債務人 之關係為何及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 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提出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1,500 元、電費4,866 元之證明文件 ,並說明行動電話費及電費高於一般平均支出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