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23號
SLDV,105,司執消債清,23,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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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王美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下同)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 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 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 13號裁定自105年7月1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4 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 院同年9 月20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 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一輛 、普通重型機車一輛、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人壽公司)之保單,該普通重型機車之價值為2 萬5,000 元,而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6萬1,239 元,此 有債務人提出之盛偉機車行估價單、國泰人壽公司105 年12 月9 日國壽字第1050120543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頁 、第43頁至第45頁);至附表一所示之汽車據債務人稱不知 現在何處,且抵押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陳未能取回 車輛抵償(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卷第138 頁、第 161 頁),是衡酌該汽車車齡已逾15年以上,而債務人及抵 押權人均無法查得車輛所在地,將來變價不易,為節省管理 人報酬、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 開保險之保障及繼續使用機車之利益,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 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18萬6,239 元以代變 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 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 於同年12月2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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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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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7777-D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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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普通重型機車(MAB-6898)│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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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 │ 16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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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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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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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