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66號
SLDV,104,訴,866,2017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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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潘才俊
○ ○ ○       巷00號6樓
被 上訴人 詹秀梅
即 被 告
      詹春雄
      詹武雄
      詹哲雄
      陳淑娥
      荊陳寶珠
      黃金岳
      陳玫燕
      黃蕭瓊女
      黃子鈞(原名黃榜順)
      黃榜正
      黃麗薰
      黃麗娟
      黃世騏(原名黃榜煌)
      黃湘庭
      黃廖玉香
      詹政雄
      詹名昌
      吳桂花
      陳進財
      邱陳秀美
      游美華
      凃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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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