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 潘才俊○ ○ ○ 巷00號6樓被 上訴人 詹秀梅即 被 告 詹春雄 詹武雄 詹哲雄 陳淑娥 荊陳寶珠 黃金岳 陳玫燕 黃蕭瓊女 黃子鈞(原名黃榜順) 黃榜正 黃麗薰 黃麗娟 黃世騏(原名黃榜煌) 黃湘庭 黃廖玉香 詹政雄 詹名昌 吳桂花 陳進財 邱陳秀美 游美華 凃志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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