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郭沛昀(原名郭明鈴)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0樓
被 上 訴 人 郭清榮 住桃園市○○區○○路○○段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陳和子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 巷00號
送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書豪 住同上
郭席羚 住同上
郭清仲 住同上
郭虹良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清山 住新北市○○區○○里○○○路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承典 住桃園市○○區○○路○○段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春娥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振銓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郭振鈴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人確認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房屋為其所有之目的在於領取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
補償金(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6、24頁),又上訴人
陳報本件確認利益為可獲得上開徵收補償金新臺幣(下同)346
萬6,350元(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80至82頁,計算式
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6萬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萬3,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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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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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計算費用面積│ 單價 │ 金額(元) │自拆獎勵金 │
│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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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年│108.00 │1 萬6,460 元 │177萬7,680元│106萬6,608元│
│前建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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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年│32.00 │1 萬1,522 元 │36萬8,704 元│22萬1,222 元│
│至77年建│ │ │ │ │
│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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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棚 │36.77 │357元 │1 萬3,127 元│7,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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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棚 │7.70 │903.7元 │6,958元 │4,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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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216萬6,469元│129萬9,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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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6萬6,469元+129萬9,881元=346萬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