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吳猷民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本件債務人名下不動產
尚有不動產拍賣事宜及管理人酬金需支付,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新臺幣6,000 元,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