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46號
SLDV,103,訴,646,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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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吳福寶 
被   告 鍾素珍 
      徐紹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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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