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吳宗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吳宗璋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 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 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前經作成破產財團財產分配表,送請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認可,嗣經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稱中央健保署)來函主張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 部分申報債權金額應屬優先債權而請求更正,嗣經聯繫對帳 後,確認該債權人得主張優先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3,599 元,普通債權為45,451元,為此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 ,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 之分配表,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嗣經債權人中央健保署主張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其有部分申報債權金額應屬 優先債權,而請求破產管理人予以更正,嗣經破產管理人與 中央健保署聯繫對帳後,確認該債權人所得主張優先債權金 額為13,599元,普通債權金額為45,451元,此有中央健保署 105 年12月13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聲請 人乃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並聲請裁定認可,本件聲 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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