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4號
SLDM,106,聲,194,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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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士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士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士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於105 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士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先後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 、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並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案件嗣據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84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5 年4 月16日入 監,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2 月18日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1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以本院係李士榮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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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