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輝煌
被 告 林雅玲
王啟民
郭兆銘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6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5 年度
上聲議字第7663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97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 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 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 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 若就未經再議無理由駁回之案件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 者,其聲請程序自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人即告 訴人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張輝煌 、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涉侵占等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977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 ,就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聲請再議,復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原不起訴處分 並無不當,而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7663號駁回再議之聲請 ,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前開 再議駁回處分書後,旋於法定期間之同年10月21日委任律師 向本院提出書狀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復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附卷可稽。是 以,本件聲請人就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聲 請交付審判,程序上並無不合。至聲請人就被告竹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竹城公司)聲請交付審判部分,聲請人未 就被告竹城公司提出告訴,且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任何 處分,聲請人復未就被告竹城公司向臺灣高檢署聲請再議而 經臺灣高檢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就被告竹城公司部分,未經士林地檢 署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再議「無 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依上說明,聲請人對被告竹城公司 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合先敘明。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分係被告竹城公司之 負責人、營造部工管課經理、工程課副理、工地主任。竹城 公司位在桃園市桃園區正康三街之「竹城早稻田」建案,因 有公共設施之設計規劃及裝潢需求,於102 年8 月27日與聲 請人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聲請人承攬此公共設施裝潢工程 ,並依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指示施作如附 表所示之品項,嗣後,竹城公司拒付工程款,被告張輝煌、 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103 年2 月15日將其等業務上持有聲請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品項予以侵占入己,又於103 年6 月8 日前某 日,在上址建案一樓商店內,將其等業務上持有聲請人所有 已加工完成之風化實木門予以侵占入己,並自行安裝於上開 建案之大門,拒不返還,因認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 、郭兆銘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三、聲請人不服臺灣高檢署前開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 ,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風化實木部分:
⒈風化實木須待被告竹城公司之「金屬大門及SPA 區泥作自辦 工程」(下稱自辦工程)完成後始可安裝;惟自辦工程於10 2 年11月30日工程款結算日前仍未完成,且因相關工程之變 更追加,自無從以「第3 期工程」論之,是被告竹城公司雖 給付第3 期工程款,惟該筆金額實未包括風化實木之價金, 故被告竹城公司已支付之價款實未包含風化實木之價金,甚 為灼然。
⒉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均堅稱本件合約之性 質為「實作實算合約」,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 84號民事判決之意旨,風化實木既於聲請人103 年2 月18日 發函確認金屬大門未施作前,實尚未完成安裝,則依上開「 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被告竹城公司、張輝煌、林雅玲、 王啟民、郭兆銘即毫無可能給付該筆工程款。且聲請人未安 裝風化實木,本項工程並無完工亦未請款,風化實木係由被 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擅自取出並安裝於大門 上等情,實屬明確。
㈡附表所示品項部分:
⒈聲請人與被告竹城公司、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
向來均默示同意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皆得以電子信件、口頭 指示討論及同意,是聲請人確係依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 啟民、郭兆銘指示變更施作無疑。且聲請人無法隨時隨地將 受有口頭指示變更施作之情錄音存證,亦無法代替被告張輝 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向被告竹城公司呈上簽呈,聲 請人僅可於事後寄送電子郵件或紙本資料予被告張輝煌、林 雅玲、王啟民、郭兆銘,盡己所能確認變更之指示。然參酌 「早稻田工程」聲請人收發之電子郵件紀錄,其數量顯不成 比例,被告竹城公司、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實 有刻意規避書面簽署、企圖脫免責任之舉。
⒉聲請人確係依被告竹城公司、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 兆銘之指示變更施作品項,然被告竹城公司、張輝煌、林雅 玲、王啟民、郭兆銘拒不付款,又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使 用上開物品,顯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 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 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 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 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 訟條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 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 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 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 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 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 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 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 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 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 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 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 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 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 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 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 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又法
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 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 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 ,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 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 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 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五、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指稱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 、郭兆銘涉侵占罪嫌,並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 有上開瑕疵為由,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㈠按民法第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 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 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 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2 項規定:工作 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 ,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是承攬人於分部完成工作物之情形下 ,倘取得定作人所給付之該部分報酬,可知承攬人業已完成 或交付該部分工作物予定作人。查聲請人與被告竹城公司於 102 年8 月27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聲請人承攬早稻田建 案之公設裝潢工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 雙方並約明聲請人於每月月底按實際完成工程進度或數量, 開立足額發票(次月發票)及回郵信封至工務所申請估驗計 價,並經被告竹城公司核對無誤後,依進度表分4 期請款: 第1 期為102 年8 月31日,簽約完成時請款10% ,第2 期為 102 年9 月30日油漆工程開始時請款30% ,第3 期為102 年 10月31日燈具安裝時請款30% ,第4 期為102 年11月30日工 地細清完成時請款20% ,而聲請人於102 年8 月30日、102 年10月30日、102 年11月28日、102 年12月31日發函請求被 告竹城公司依約給付第1 期至第4 期工程款,被告竹城公司 分別給付第1 期工程款320 萬元、第2 期工程款320 萬元、 第3 期工程款480 萬元、第4 期工程款110 萬8,381 元等情 ,有工程承攬合約書、聲請人102 年8 月30日CSY020830.01 . 號函、102 年10月31日CSY021031.01. 號函、102 年11月 28日CSY021128.01. 號函、102 年12月31日CSY021231.01. 號函各1 份及發票5 紙在卷可憑(見104 年度他字第151 號 偵查卷【下稱他卷】卷一第10頁至第47頁、他卷卷二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反面、第133 頁反面、第143 頁反面至第 144 頁反面、第157 頁正、反面、第110 頁至第113 頁), 是上情堪可認定。
㈡被告王啟民於警詢中供稱:大廳大門裝潢在合約第5 頁項目 2.4 ,證人陳志強本應幫我完成,因為付款方式是階段性付 款,依合約規定第1 期102 年8 月30日請款10% ,第2 期10 2 年9 月30日請款30% ,第3 期102 年10月31日請款30% , 第4 期102 年11月30日請款20% ,最後尾款是10% ,所以大 廳大門裝潢工程是包含在第3 期內,被告竹城公司已經付款 至第3 期,共支付1,280 萬8,881 元。比例算下來已經支付 76.9% ,所以大廳內合約有載明工程項目皆應屬於被告竹城 公司所有等語(見他卷卷一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正面);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風化實木係前期工程,指第1 、2 期工程,因為大廳為了要銷售需趕工,風化實木在第70項門 扇工程,完成最晚時間為102 年10月24日等語(見他卷卷一 205 頁),觀之證人即聲請人之代表人陳志強於偵查中證稱 :合約有約定付款分4 階段,製作風化實木門算在第3 期後 面與第4 期同時,算第3 期工程的最後等語(見他卷卷一第 204 頁),被告王啟民與證人陳志強就風化實木究屬前期工 程(即第1 期、第2 期)或屬第3 期工程項目之主張固有不 一,然聲請人於102 年8 月30日、102 年10月30日、102 年 11月28日、102 年12月31日發函請求被告竹城公司依約給付 第1 期至第4 期工程款,而被告竹城公司分別給付第1 期工 程款320 萬元、第2 期工程款320 萬元、第3 期工程款480 萬元、第4 期工程款110 萬8,381 元等情,業如前述,依上 開說明,被告竹城公司於給付第1 期至第3 期工程款予聲請 人,第1 期至第3 期工程品項之所有權即應歸屬被告竹城公 司所有,是風化實木縱依證人陳志強所證述係屬第3 期工程 項目,風化實木於被告竹城公司給付第3 期工程款後,其所 有權亦應歸屬被告竹城公司。
㈢聲請人雖指稱風化實木須待被告竹城公司自辦工程完成後始 能安裝,風化實木於未安裝前,該物所有權屬聲請人所有云 云,然查:被告竹城公司已給付第1 期至第3 期工程款完畢 ,堪認聲請人業已將屬第3 期前之工程品項完成或交付所有 權予被告竹城公司。另被告郭兆銘於警詢中供稱:大廳大門 裝潢在合約第5 頁項目2.4 中包含風化實木、細膠填縫,連 工帶料要幫我安裝完成,103 年1 月20日聲請人提供早稻田 裝修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內項目2.4 並未列入,早稻田公設裝 修追加報價單內一樣也未將項目2.4 列入追加、減帳問題, 代表針對項目2.4 包括風化實木、細膠填縫的錢已經付給聲 請人,表示風化實木屬於被告竹城公司等語(見他卷卷一第 63頁),而稽之聲請人於102 年11月28日以CSY021128.01. 號函請被告竹城公司給付第3 期工程款,其說明載稱:「茲
因配合甲方(即被告竹城公司)工程進度需求,乙方(即聲 請人)依所承攬之「公共門廳裝修工程」分別於102 年6 月 17日、7 月12日、8 月27日簽約日進場施工迄今,目前前區 大廳、交誼廳、圖書室、後區視聽室及外室、媽媽教室等空 間業已完成細部清潔,現進行補強微調作業(燈光微調、油 漆修補等)」等文,繼於102 年12月31日以CSY021231.01. 號函請被告竹城公司給付第4 期工程款,其說明載稱:「餘 后:⒈婦幼廁所盥洗臺燈具安裝,預計12/31 ㈡可完成,細 清部分則俟甲方(即被告竹城公司)器具設備安裝完成後1 日內完成。⒉SPA 室男女更衣室門前間照及盥洗臺燈具安裝 ,預計12/31 ㈡可完成,門前間照明鏡、人造石盥洗臺面安 裝,預計01/03 ㈤前完成,階梯燈及細清部分則俟甲方(即 被告竹城公司)石材工程及器具設備安裝完成後1 日內完成 之,整體工程已完成逾95% 有餘」等文,有上開函文附卷可 參(見他卷卷二第143 頁反面、第157 頁正面),聲請人於 發函請求被告竹城公司給付第3 期、第4 期工程款時,均未 將證人陳志強證稱應屬第3 期工程之風化實木列入未完成或 預計完成之工項;復佐以聲請人所製作之「甲方侵占與追加 報價單」,亦無將風化實木工項扣除一情,有聲請人所提出 「甲方侵占與追加報價單」1 份在卷足憑(見他卷卷二第17 7 頁至第188 頁),足認被告竹城公司前已支付之工程價金 中,已包含第3 期工程之風化實木,且該筆工項之工程款於 雙方俱無爭議且未經扣款下,風化實木即屬被告竹城公司所 有,不因有無安裝完成而有異,風化實木既於被告竹城公司 給付第3 期工程款後,所有權即屬被告竹城公司所有,被告 竹城公司非僅持有人,難以風化實木裝設在早稻田建案之門 廳大門一情即謂被告竹城公司之人員即被告張輝煌、林雅玲 、王啟民、郭兆銘有何易持有為所有之業務侵占行為。 ㈣聲請人與被告竹城公司於102 年8 月27日就竹城早稻田建案 公設裝潢工程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合約書第3 條第6 點約 定:「本工程以施工圖及內附估價單為施工標準,如有變更 追加應另行估價經甲方(即被告竹城公司)簽可後方才施工 」、第8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竹城公司)對本工程有隨 時變更計劃及增減數量之權,乙方(即聲請人)不得異議, 並應完全配合,其增減部分,雙方同意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 及工期計算增減之。合約上未註明單價時,由雙方另議之。 」,有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1 份在卷可憑(見他卷卷一第10 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是工程之變更、增減數量及追加須 經被告竹城公司簽可且僅其擁有此權利,對此,聲請人應知 悉甚詳,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工程承攬合約書既已明文約定
,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當受其所拘束,自無事後片面主張雙方 向來均默示同意工程之變更追加皆得以電子信件、口頭指示 討論及同意。聲請人固提出其與被告竹城公司人員於簽約前 就上開工程施作方向之討論內容為證,有聲請人會議紀錄附 卷足參(見他卷卷二第213 頁至第235 頁),然此均為上開 工程承攬合約書簽訂前所進行之施工方向討論,是雙方經多 次口頭討論確認施作內容及工項後,將確認之內容及應履行 之義務具體形諸於文字,雙方自應以該契約為據,聲請人當 無片面執簽約前之口頭討論為其擅自變更施工品項之說詞。 更況,依上開會議紀錄之討論內容所載,被告竹城公司僅就 前開裝修工程之施作方向予以指示,並無加註被告張輝煌、 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於簽約後有何指示變更工項之情事 ,故難認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於雙方簽訂 合約後有何要求聲請人變更工項之舉。另證人陳志強於103 年2 月24日之雙方會議中陳稱「我也是我自作多情沒有一項 項跟你書面確認,因為我重視貴公司,我也不只一次跟你講 過我最痛恨的是廠商做東西來跟我講你先簽字而後做,我不 只講過一次」等語明確,有該會議紀錄附卷可參(見他卷卷 二第93頁反面),且聲請人迄未能提出經被告竹城公司簽可 或同意附表所示工項之文書,堪認聲請人施作如附表所示與 合約書報價單不符之工項未經被告竹城公司合意變更或追加 ,則被告竹城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工項猶有爭議,而未給付聲 請人所主張附表所示之款項,難認被告竹城公司之人員即被 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對附表所示工項有何易 持有為所有之故意,而成立業務侵占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竹城公司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 檢察長認再議聲請無理由,作成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人就 被告竹城公司聲請交付審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依卷存 證據尚未足認定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就聲 請人所指風化實木及附表所示工項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原 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已就聲請人上開指訴予以斟酌, 並就卷內證據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張輝煌、 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涉有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 ,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核其證據取捨 、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 則之情事,本院因認本件並無任何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 在,聲請人就被告張輝煌、林雅玲、王啟民、郭兆銘聲請交 付審判顯無理由,亦應駁回。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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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次 │ 工 項 │數量│單位│ 單價 │總金額 │ 備 註 │
│ │ │ │ │(新臺幣│(新臺幣│(即105 年5 │
│ │ │ │ │/元) │/元) │月30日陳報狀│
│ │ │ │ │ │ │附表1 之項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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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光柱複式坪頂面貼鏡面金屬板 │ 7 │ ㎡ │ 3,000 │ 21,000│項目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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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造型包柱比照大和光柱修正提升 │ │ │ │ │項目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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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石材修正為人造雪花石 │ 1 │ 式 │ 125,115│ 125,115│項目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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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木作包柱面貼白色美耐板光板 │ 1 │ 式 │ 30,938│ 30,938│項目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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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兩側木作維修板面貼鋼刷木皮板 │ 1 │ 式 │ 24,750│ 24,750│項目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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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雪花石間檜木風化實木框料滾邊 │ 1 │ 式 │ 37,122│ 37,122│項目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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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兩側維修板間面貼5mm灰鏡 │ 1 │ 式 │ 22,005│ 22,005│項目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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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兩側維修板間面貼8mm 灰光強化玻璃 │ 1 │ 式 │ 13,275│ 13,275│項目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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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護木油染色塗裝 │ 1 │ 式 │ 13,200│ 13,200│項目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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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矽膠填縫 │ 1 │ 式 │ 2,592│ 2,592│項目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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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調光T5LED串接燈3000 K │ 84 │ 盞 │ 1,400│ 117,600│項目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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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歐經典V型實木皮革椅 │ 1 │ 張 │ 10,500│ 10,500│項目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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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調光T5LED串接燈3000 K │ 28 │ 盞 │ 1,400│ 39,200│項目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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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項木皮天花板四周框仿銀箔立體線板 │ 34 │ ㎡ │ 8,500│ 289,000│項目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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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項施工後防潮收邊填縫及表面雙層防護│ 45 │ ㎡ │ 2,150│ 96,750│項目213 │
│ │修正①吧台背櫃木作底板及明鏡背牆②上│ │ │ │ │ │
│ │項木作層板吊架面貼鋼刷木皮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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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5-28W-2800K間照層板燈 │ 30 │ 盞 │ 600│ 18,000│項目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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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可調光T5LED串接燈3000 K │ 35 │ 盞 │ 1,400│ 49,000│項目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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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經典款擺頭立燈 │ 2 │ 盞 │ 7,500│ 15,000│項目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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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雙盒燈/可調光LED下照式崁燈 │ 12 │ 盞 │ 2,500│ 30,000│項目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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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5-28W-2800K間照層板燈 │ 16 │ 盞 │ 600│ 9,600│項目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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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可調光T5LED串接燈3000 K │ 35 │ 盞 │ 1,400│ 49,000│項目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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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經典款擺頭立燈 │ 1 │ 盞 │ 7,500│ 7,500│項目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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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經典款兔子浮雕茶几燈 │ 1 │ 盞 │ 4,500│ 4,500│項目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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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長桌區彩繪玻璃桌燈 │ 4 │ 盞 │ 9,000│ 36,000│項目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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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進口花布訂製單人沙發 │ 1 │ 張 │ 30,000│ 30,000│項目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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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第11項至第17項合計 │ │ │ │ 166,600│項目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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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周矽膠填縫處理 │ 1 │ 樘 │ 35,000│ 35,000│項目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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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可調式下照式方形LED崁燈 │ 5 │ 盞 │ 1,250│ 6,250│項目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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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ED防水階梯燈條 │ 4 │ M │ 1,400│ 7,200│項目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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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T5-14W-2800K間照層板燈 │ 3 │ 盞 │ 600│ 1,800│項目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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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T5-28W-2800K間照層板燈 │ 45 │ 盞 │ 600│ 27,000│項目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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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訂製實木長型桌面金屬烤漆腳架邊几 │ 2 │ 張 │ 9,000│ 18,000│項目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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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面封9mm/th日製麗仕矽酸鈣板\ 交錯平釘│ 56 │ ㎡ │ 5,500│ 308,000│項目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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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燈具設備安裝 │ 22 │ 盞 │ 200│ 4,400│項目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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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可調式下照式長方形LED崁燈 │ 16 │ 盞 │ 1,250│ 20,000│項目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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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T5-14W-2800K間照層板燈 │ 2 │ 盞 │ 600│ 1,200│項目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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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進口Roots美式布料單人餐椅 │ 2 │ 張 │ 11,400│ 22,800│項目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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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經典複刻版白球吊燈/每組4顆 │ 2 │ 組 │ 12,000│ 24,000│項目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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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T5-28W-2800K間照層板燈 │ 5 │ 盞 │ 600│ 3,000│項目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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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四周矽膠填縫處理 │ 2 │ 樘 │ 41,250│ 82,500│項目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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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男女蒸氣室不鏽鋼烤漆單開門枓及窗框 │ 2 │ 樘 │ 41,250│ 82,500│項目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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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燈具出口配管配線工料 │ 13 │ 盞 │ 1,350│ 17,550│項目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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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下照式圓孔LED崁燈 │ 11 │ 盞 │ 1,250│ 13,750│項目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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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5-21W-2800K間照層板燈/木作樑 │ 1 │ 盞 │ 600│ 600│項目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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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T5-28W-2800K間照層板燈/木作樑 │ 8 │ 盞 │ 600│ 4,800│項目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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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2700K/DC12V/120度/12W │ 28 │ M │ 1,400│ 39,200│項目66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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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面封9mm/th日製麗仕矽酸鈣板\ 交錯平釘│ 10 │ ㎡ │ 1,880│ 18,800│項目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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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上項木作懸浮燈槽面覆5mm 磨砂玻璃 │ 2 │ 座 │ 48,000│ 96,000│項目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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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上項原RC樓板天花噴黑漆 │ 1 │ 式 │ 9,000│ 9,000│項目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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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燈具開孔及補強 │ 17 │ 盞 │ 150│ 2,550│項目72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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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LED軌道燈 │ 16 │ 盞 │ 1,250│ 20,000│項目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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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南向雙開窗簾布料+防焰裹布+軌道 │ 2 │ 式 │ 60,000│ 60,000│項目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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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39,850│ 39,850│項目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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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13,050│ 13,050│項目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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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28,600│ 28,600│項目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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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南向雙開窗簾布料+防焰裹布+軌道 │ 1 │ 式 │ 71,250│ 71,250│項目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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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39,850│ 39,850│項目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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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13,050│ 13,050│項目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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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北向50mm橫式落地百葉簾 │ 1 │ 式 │ 28,600│ 28,600│項目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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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南向雙開窗簾布料+防焰裹布+軌道 │ 1 │ 式 │ 71,250│ 71,250│項目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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