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81號
SLDM,105,易,581,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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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濟安
選任辯護人 陳勇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19
號、第7165號、第7241號、第7242號、第7243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濟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濟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熟識之人使用,依一般 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 款等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 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 民國105 年3 月30日8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統 一超商鑫文德門市內,利用宅配方式,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浩」之成年男 子所指定之日新辦事處,並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 。嗣「浩」及其所屬不詳詐騙集團取得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詐騙王昭媛江姿萱張詠翔李祈慧周玟秀游雅筑林傑偉、陳美月、蘇庭萱鄭奕釧、范秀琴、陳昱廷、黃筱 雯、李可心、洪民益、黃時豐洪珮珊、蔡儀虹、范宸瑋等 19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旋遭提領殆盡 (有關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等節,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前揭19人分別 查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昭媛江姿萱張詠翔周玟秀游雅筑、陳美月、 蘇庭萱鄭奕釧、范秀琴、陳昱廷、黃筱雯、李可心、黃時 豐、洪珮珊、蔡儀虹、范宸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吳濟安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01 頁),經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



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 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01 、148 頁),並據被害人李祈慧(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61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 56至57頁)、洪民益(見偵一卷第107 至109 頁)、林傑偉 (見偵一卷第231 頁)、告訴人王昭媛(見偵一卷第212 至 214 頁)、江姿萱(見偵一卷第80至81頁)、張詠翔(見偵 一卷第125 至126 頁)、周玟秀(見偵一卷第186 至187 頁 )、游雅筑(見偵一卷第9 至10頁)、陳美月(見偵一卷第 68至69頁)、蘇庭萱(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7242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0至11頁)、鄭奕釧(見 偵一卷第240 至241 頁)、范秀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243號卷,下稱偵五卷,第9 至10頁) 、陳昱廷(見偵一卷第40至41頁)、黃筱雯(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16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8 至10頁)、李可心(見偵一卷第138 頁)、黃時豐(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241號卷,下稱偵三卷 ,第7 至8 頁)、洪珮珊(見偵一卷第95頁至96頁)、蔡儀 虹(見偵一卷第152 至155 頁)、范宸瑋(見偵一卷第172 頁至174 頁)於警詢中指訴歷歷,復有李祈慧之中華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第63頁)、洪民益之新光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見偵一卷第110 至111 頁、第117 至11 9 頁)、林傑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資料(見偵一卷第 236 頁)、王昭媛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 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15 頁、第224 頁至227 頁)、江姿 萱之LINE對話紀錄、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翻拍照 片(見偵一卷第85至88頁)、張詠翔之LINE對話記錄、中華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131 至133 頁)、 周玟秀之奇摩拍賣網站訂單明細、付款明細、拍賣頁面、玉 山銀行存款回條、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193 至200 頁 )、游雅筑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見偵一卷第 12頁)、陳美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偵一卷第75頁)、蘇庭萱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歷史交易 明細表(見偵四卷第12頁)、鄭奕釧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 員機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44 頁、第246 至 249 頁)、范秀琴之渣打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截圖、LINE 對話紀錄、渣打銀行帳務查詢明細、奇摩拍賣網站訂單明細 (見偵五卷第15至20頁)、陳昱廷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之電話截圖(見偵一卷第46



至48頁)、黃筱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LINE對話紀錄、與賣家用carousell 網路拍賣app 之對話訊 息(見偵二卷第11頁、第12至17頁)、李可心之台新商業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142 頁)、黃時豐之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三卷第10頁)、洪珮 珊之LINE對話紀錄、MOD 家庭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見偵 一卷第101 至102 頁)、蔡儀虹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 表(見偵一卷第162 頁)、范宸瑋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台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 網站訂單成立通知頁面截圖(見偵一卷第178 至181 頁)、 被告與「浩」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6至34頁)、被 告以黑貓宅急便將提款卡寄出之顧客收執聯1 紙(見偵一卷 第313 頁)、國泰世華銀行105 年8 月8 日國世內湖字第10 50000061號函附之客戶(即被告)開戶申請書、印鑑卡、交 易往來明細及金融卡掛失查詢等相關資料(見偵一卷第257 至262 頁)、中華郵政105 年8 月10日儲字第1050140439號 函附之申請人(即被告)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 偵一卷第264 至267 頁)、臺灣銀行內湖分行105 年8 月22 日內湖營密字第10500026231 號函附存戶吳君(即被告)之 開戶申請書、照片、印鑑卡及帳戶往來明細(見偵一卷第26 9 至275 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8 月15日玉山個( 存)字第1050805229號函附存戶(即被告)之開戶申請書、 影像、印鑑卡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偵一卷第277 至282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要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本案被告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浩」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收受,供該詐騙集 團使用,使被害人、告訴人等19人因被詐騙集團詐騙而將 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嗣經詐騙集團提領殆盡,被告僅為他 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 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 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 擔等情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 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另徵之前揭被害人、告訴人 等所述遭詐騙過程,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時多由1 人以通 訊軟體、電話佯裝購物網站賣家施詐,至多會再由另1 人



以電話冒充銀行客服人員施詐,除無法證明使用通訊軟體 對話及撥打電話予各被害人、告訴人之詐騙集團成員均為 不同人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出面領款者、以通訊軟體聯 繫者與撥打電話者不同,自難認該詐騙集團成員在3 人以 上,而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罪,附此敘明 。
(二)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該詐騙集團 成員之一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二所 示19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處斷。
(三)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基於不確定幫助詐欺之故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造成被害人及告 訴人等共受有新臺幣(下同)30餘萬元之損失,其行為不 僅影響社會交易安全秩序,亦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 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 ,實有不該,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良好,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分別與 周玟秀以3 萬2,000 元、與洪珮珊以4,000 元、與陳美月 以1 萬3,500 元、與黃昱龍(即本院105 年度附民字第23 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為附表二編號7 之實際 購買者)以5,500 元成立和解,並已付清(見本院卷第16 8 至174 頁),尚有悔意,復考量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與父母等家屬同住、擔任科技公司行政助理、月 收入1 萬7,000 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開戶銀行 │帳戶號碼 │開戶日期 │所有人│
├──┼─────────────┼───────┼───────┼───┤
│ 1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95年2 月10日 │吳濟安
│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 │ │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000000000000│101 年9 月8 日│吳濟安
│ │中華郵政)內湖文德郵局 │ │ │ │
├──┼─────────────┼───────┼───────┼───┤
│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0000000000 │104 年6 月1 日│吳濟安
│ │臺灣銀行)內湖分行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104 年11月9 日│吳濟安
│ │下稱玉山銀行)東湖分行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
├──┼───┼────┼──────┼────────┼─────────┼────────┤
│ 1 │王昭媛│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655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0日10│於旋轉拍賣網│12時58分許,在臺│ │ │
│ │ │時許 │站,佯以刊登│中市北區三民路3 │ │ │
│ │ │ │標售王品餐券│段140 號之中華郵│ │ │
│ │ │ │之訊息,致瀏│政自動櫃員機以轉│ │ │
│ │ │ │覽該網頁之王│帳方式匯款。 │ │ │




│ │ │ │昭媛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下標購│ │ │ │
│ │ │ │買。 │ │ │ │
├──┼───┼────┼──────┼────────┼─────────┼────────┤
│ 2 │江姿萱│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3,0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0日21│以LINE佯以欲│15時5 分許,在臺│ │ │
│ │ │時許 │出售蘋果牌ip│中市西屯區臺灣大│ │ │
│ │ │ │hone 6手機,│道4 段1086號之合│ │ │
│ │ │ │致江姿萱陷於│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
│ │ │ │錯誤,因而向│員機以轉帳方式匯│ │ │
│ │ │ │其購買。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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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詠翔│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4,0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1日10│於蝦皮拍賣網│13時4 分許,在新│ │ │
│ │ │時49分許│站,佯以刊登│竹縣竹東鎮中興路│ │ │
│ │ │ │標售除濕機之│4 段195 號工研院│ │ │
│ │ │ │訊息,致張詠│內中華郵政自動櫃│ │ │
│ │ │ │翔陷於錯誤,│員機以轉帳方式匯│ │ │
│ │ │ │因而下標購買│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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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祈慧│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8,0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1│於蝦皮拍賣網│14時37分許,在屏│ │ │
│ │ │時39分許│站,佯以刊登│東縣萬丹鄉中華郵│ │ │
│ │ │ │標售洗衣機之│政萬丹郵局內以臨│ │ │
│ │ │ │訊息,致李祈│櫃方式匯款。 │ │ │
│ │ │ │慧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下標購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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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周玟秀│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2,0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1日12│於雅虎奇摩拍│13時30分許,在臺│ │ │
│ │ │時50分許│賣網站,佯以│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 │
│ │ │ │刊登標售空氣│4 段809 號之玉山│ │ │
│ │ │ │清淨機提貨卷│銀行,以臨櫃無摺│ │ │
│ │ │ │2 張之訊息,│存款方式匯款。 │ │ │
│ │ │ │致周玟秀陷於│ │ │ │
│ │ │ │錯誤,因而下│ │ │ │
│ │ │ │標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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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游雅筑│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5,0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1日13│於carousell │13時46分許,在高│ │ │
│ │ │時22分許│拍賣網站,佯│雄市鳳山區中山路│ │ │
│ │ │ │以刊登標售蘋│145 號華南商業銀│ │ │
│ │ │ │果牌iphone 6│行內,以自動櫃員│ │ │
│ │ │ │s plus手機之│機轉帳方式匯款。│ │ │
│ │ │ │訊息,致游雅│ │ │ │
│ │ │ │筑陷入錯誤,│ │ │ │
│ │ │ │因而下標購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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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傑偉│於105 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5,5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3 月31日│於旋轉拍賣網│13時54分許,在雲│ │ │
│ │ │13時54分│站,佯以刊登│林縣斗六鎮龍潭南│ │ │
│ │ │許前某時│標售手機之訊│路2 號全家超商內│ │ │
│ │ │ │息,致黃昱龍│之自動櫃員機以轉│ │ │
│ │ │ │陷於錯誤,因│帳方式匯款。 │ │ │
│ │ │ │而下標購買,│ │ │ │
│ │ │ │再使用林偉傑│ │ │ │
│ │ │ │之帳戶,與林│ │ │ │
│ │ │ │傑偉一同前往│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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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美月│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3,5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1日14│於carousell │14時1 分許,在新│ │ │
│ │ │時1 分許│拍賣網站,佯│竹縣新豐鄉建興路│ │ │
│ │ │前某時 │以刊登標售蘋│1 段155 之7 號渣│ │ │
│ │ │ │果牌iphone 6│打銀行內以自動櫃│ │ │
│ │ │ │s 手機之訊息│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 │
│ │ │ │,致陳美月陷│。 │ │ │
│ │ │ │於錯誤,因而│ │ │ │
│ │ │ │下標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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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庭萱│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000 元 │附表一編號4 帳戶│
│ │ │月31日14│於蝦皮拍賣網│14時8 分許,在臺│ │ │
│ │ │時8 分許│站,佯以刊登│北市大安區敦化南│ │ │
│ │ │ │標售電捲棒之│路1 段236 巷13號│ │ │
│ │ │ │訊息,致蘇庭│統一超商內之自動│ │ │
│ │ │ │萱陷於錯誤,│櫃員機以轉帳方式│ │ │
│ │ │ │因而下標購買│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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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奕釧│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2,0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4│於carousell │14時53分許,在真│ │ │
│ │ │時30分許│拍賣網站,佯│理大學內以自動櫃│ │ │
│ │ │ │以刊登標售蘋│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 │
│ │ │ │果牌iphone 6│。 │ │ │
│ │ │ │s plus手機之│ │ │ │
│ │ │ │訊息,致鄭奕│ │ │ │
│ │ │ │釧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下標購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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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范秀琴│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5,999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4│於雅虎奇摩拍│15時33分許,在新│ │ │
│ │ │時40分許│賣網站,佯以│竹市東區明湖路12│ │ │
│ │ │ │刊登標售除濕│00巷86弄17號住處│ │ │
│ │ │ │機之訊息,致│,以網路銀行轉帳│ │ │
│ │ │ │范秀琴陷於錯│方式匯款。 │ │ │
│ │ │ │誤,因而下標│ │ │ │
│ │ │ │購買。 │ │ │ │
├──┼───┼────┼──────┼────────┼─────────┼────────┤
│12 │陳昱廷│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2 萬9,98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7│以電話向陳昱│18時43分許,在輔│ │ │
│ │ │時41分許│廷佯稱:先前│仁大學內中華郵政│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自動櫃員機以轉帳│ │ │
│ │ │ │設定條件有誤│方式匯款。 │ │ │
│ │ │ │,須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取消交│ │ │ │
│ │ │ │易云云,致陳│ │ │ │
│ │ │ │昱廷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13 │黃筱雯│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5,5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8│於carousell │18時5 分許,在臺│ │ │
│ │ │時5 分許│拍賣網站,佯│北市松山區民權東│ │ │
│ │ │前某時 │以刊登標售蘋│路3 段144 號國泰│ │ │
│ │ │ │果牌ipad min│世華銀行內,以自│ │ │
│ │ │ │i 2 之訊息,│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 │ │ │致黃筱雯陷於│匯款。 │ │ │
│ │ │ │錯誤,因而下│ │ │ │
│ │ │ │標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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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可心│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5,985 元 │附表一編號1 帳戶│
│ │ │月31日18│以電話向李可│19時57分許,在高│ │ │
│ │ │時5分許 │心佯稱:先前│雄市湖內區全家超│ │ │
│ │ │ │網路購物付款│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 │ │設定條件有誤│以轉帳方式匯款。│ │ │
│ │ │ │,須操作自動├────────┼─────────┼────────┤
│ │ │ │櫃員機取消交│復於同日20時49分│9,030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易云云,致李│許,在臺南市歸仁│ │ │
│ │ │ │可心陷於錯誤│區長榮路1 段320 │ │ │
│ │ │ │,而依指示匯│巷11號之自動櫃員│ │ │
│ │ │ │款。 │機以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 │
├──┼───┼────┼──────┼────────┼─────────┼────────┤
│15 │洪民益│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3 萬元 │附表一編號1 帳戶│
│ │ │月31日18│以電話向洪民│19時56分許,在南│ │ │
│ │ │時54分許│益佯稱:先前│投縣草屯鎮碧山路│ │ │
│ │ │ │網路購物付款│20號中華郵政碧山│ │ │
│ │ │ │設定條件有誤│郵局內,以自動櫃│ │ │
│ │ │ │,須操作自動│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 │
│ │ │ │櫃員機取消交│。 │ │ │
│ │ │ │易云云,致洪├────────┼─────────┼────────┤
│ │ │ │民益陷於錯誤│於105 年3 月31日│3 萬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而依指示匯│20時45分許,在南│ │ │
│ │ │ │款。 │投縣草屯鎮太平路│ │ │
│ │ │ │ │2 段146 號,以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於105 年3 月31日│9,000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 │20時51分許,在南│ │ │
│ │ │ │ │投縣草屯鎮太平路│ │ │
│ │ │ │ │2 段146 號,以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於105 年3 月31日│2,000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 │20時59分許,在南│ │ │
│ │ │ │ │投縣草屯鎮太平路│ │ │
│ │ │ │ │2 段146 號,以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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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黃時豐│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8,0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8│於carousell │18時57分許,在彰│ │ │
│ │ │時57分許│拍賣網站,佯│化縣員林市中正路│ │ │
│ │ │前某時 │以刊登標售蘋│457 號中華郵政員│ │ │
│ │ │ │果牌iphone 6│林郵局,以自動櫃│ │ │
│ │ │ │s plus之訊息│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 │
│ │ │ │,致黃時豐陷│。 │ │ │
│ │ │ │於錯誤,因而│ │ │ │
│ │ │ │下標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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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洪珮珊│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4,000 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9│於591 拍賣網│19時13分許,在臺│ │ │
│ │ │時13分許│站,佯以刊登│北市萬華區國興路│ │ │
│ │ │ │標售除濕機之│19號3 樓之2 住處│ │ │
│ │ │ │訊息,致洪珮│,以MOD 家庭銀行│ │ │
│ │ │ │珊陷於錯誤,│ATM 網路轉帳方式│ │ │
│ │ │ │因而下標購買│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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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蔡儀虹│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1 萬元 │附表一編號3 帳戶│
│ │ │月31日19│於蝦皮拍賣網│19時30分許,在臺│ │ │
│ │ │時30分許│站,佯以刊登│南市安平區之家樂│ │ │
│ │ │前某時 │標售蘋果牌ip│福賣場內,以自動│ │ │
│ │ │ │hone 6s 手機│櫃員機轉帳方式匯│ │ │
│ │ │ │之訊息,致蔡│款。 │ │ │
│ │ │ │儀虹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下標購│ │ │ │
│ │ │ │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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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范宸瑋│105 年3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3 月31日│2 萬9,980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月31日20│以電話向范宸│20時57分許,在臺│ │ │
│ │ │時14分許│瑋佯稱:先前│北市北投區中央南│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路1 段201 號之中│ │ │
│ │ │ │設定條件有誤│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 │,須操作自動│以轉帳方式匯款。│ │ │
│ │ │ │櫃員機取消交├────────┼─────────┼────────┤
│ │ │ │易云云,致范│復於同日21時19分│2 萬9,985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宸瑋陷於錯誤│許在臺北市北投區│ │ │
│ │ │ │,而依指示匯│中央南路1 段63號│ │ │
│ │ │ │款。 │全家超商內之自動│ │ │
│ │ │ │ │櫃員機以轉帳方式│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再於同日時32分許│1 萬5,985 元 │附表一編號2 帳戶│
│ │ │ │ │,在臺北市北投區│ │ │
│ │ │ │ │光明路1 段63號統│ │ │
│ │ │ │ │一超商內之自動櫃│ │ │
│ │ │ │ │員機以轉帳方式匯│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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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