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60號
SLDM,105,易,260,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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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4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軒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嘉軒許盈潔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三軍 總醫院內湖院區(下稱三總)之同事,張嘉軒居住於三總女 醫護宿舍5 樓504 室(每間房舍可住4 人,下稱三總女舍) ,許盈潔則於104 年3 月29日搬至同棟8 樓805 室居住(同 房舍尚有二名醫護室友)。詎其竟利用與許盈潔熟識而知悉 許盈潔居住之8 樓805 號宿舍房門,許盈潔及其同住之室友 經常未上鎖之情,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 104 年3 月底搬至三總女醫護宿舍之日後起至104 年4 月18 日間某日,侵入前開805 號宿舍內,徒手竊取許盈潔於102 年7 月11日於YAHOO 奇摩購物網站購得之法國LONGCHAMP 牌 新款菱格賽馬短把防水金色購物包1 只(下稱系爭包包,價 值為新臺幣5,680 元),得手後供己使用。復於同年5 月初 某日,又另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思,趁許盈潔及其 同住室友在上址8 樓805 號宿舍房門上鎖之際,以相同手法 侵入805 號宿舍房內,徒手竊取許盈潔所有置放於衣櫃內之 白色紗、粉橘色雪紡洋裝各1 件(均含衣架各1 只,下同, 起訴書漏載衣架各一只,下合稱系爭衣服,共價值為新臺幣 3,400 元)。許盈潔於104 年5 月6 日與張嘉軒一同用餐時 ,發現其使用上開金色包包,待返回宿舍遍尋系爭包包無著 而心生有疑。嗣因許盈潔先於104 年4 月8 日下午於上開80 5 號宿舍失竊其所有之粉紅色肩包一只而於104 年5 月3 日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報案,由員警賴昱 丞製作其警詢筆錄。另該分局於104 年7 月15日亦已受理同 居住於該棟女醫護宿舍5 樓522 室沈愷欣報案遭張嘉軒竊取 衣物,及許盈潔亦將張嘉軒於104 年5 月6 日使用系爭包包 之情及其失竊系爭包包之特徵告知承辦之文德派出所員警賴 昱丞,員警賴昱丞因而懷疑張嘉軒涉有竊盜嫌疑,乃約張嘉 軒於104 年7 月17日下午19時許在三總女醫護宿舍大門前詢 問、調查。嗣經員警賴昱丞等人於104 年7 月17日晚間7 時



許前往三總女醫護宿舍大門前,見張嘉軒正揹著系爭包包欲 往他處時,經張嘉軒當場同意許盈潔檢視系爭包包內部有渠 使用過程中所造成之原子筆墨及茶漬痕跡,確認該只金色包 包為渠所有之系爭包包,員警以其涉有竊盜罪嫌,當場予以 扣押,復經員警賴昱丞等人會同三總女醫護宿舍護理長張慕 民、宿舍管理保全人員羅明菁、三總總值日官郭信志中校、 許盈潔等人經張嘉軒當場同意後搜索其居住之三總女醫護宿 舍5 樓504 室,經許盈潔張嘉軒使用之內衣櫃裡發現上開 白色紗、粉橘色雪紡洋裝各1 件(即系爭衣服,均含衣架各 一只,下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系爭衣服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於警局之陳述有關於系爭包包部 分雖係自己的意思陳述,但關於系爭衣服部分之陳述自白並 非出於任意性,而係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恫嚇伊若未坦承竊 取被害人之衣服,伊之刑責更重,警詢筆錄內容中伊自白承 認衣服是未經過被害人許盈潔同意而取等語,係詢問員警以 刑責加重、坐牢、罰金、被告等語逼迫伊陳述云云(本院卷 一第11頁反面、第28頁反面)。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 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符合「任意 性」及「與事實相符」要件之被告自白,係有證據能力,所 謂「任意性」要件,乃指被告之自白不能有法文所規定之強 暴等情形,至於「與事實相符」要件,乃指該自白在表面上 與事實相符,而不問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由刑事訴訟 法第156 條第1 項、第2 項均有完全相同之「與事實相符」 文字,然第2 項係針對自白「證據價值」為規定,即決定自 白具證據能力後,欲採為證據之際,仍須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補強證據),察其在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可知。又 被告之自白究竟是否遭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訊問(詢 問)方法而有非任意性之情形,仍需賴確切證據,並斟酌被 告接受警詢之始末經過等客觀情狀綜合判斷。所謂非任意性 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者外,尤須該自白 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至有無 因果關係存在之判定,應依個案情節,綜合訊問及受訊問之 各方相關狀況,如訊問之時間、場所、環境、氣氛,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之年齡、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健康狀態、精 神狀況,實施訊問之人數、語言、態度等一切情形為具體評 價;尤其不正方法是否足以延續至後來未受不正方法所為之 自白,更應深入探究該次不正方法與嗣後之自白間之相關聯 因素,包括訊問時間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 受訊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等等,以定 其因果關係之存否。具體而言,倘被告已遭查獲諸多直接、 間接之不利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斯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於詢、訊問之時,予以曉諭,期其坦白認錯,俾邀合法 寬典適用之機,主觀上既無不法存心,客觀上亦難認為失當 ,自不能以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等同視之(最高法 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66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 訟法15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為確保被告之自白,係出於 任意性,於同條第3 項復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 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 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 明之方法。」然則非謂被告可任意執以爭辯,藉此脫罪。具 體而言,倘被告已遭查獲諸多直接、間接之不利供述或非供 述證據,斯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詢、訊問之時, 予以曉諭,期其坦白認錯,俾邀合法寬典適用之機,主觀上 既無不法存心,客觀上亦難認為失當,自不能以脅迫、利誘 、詐欺等不正方法等同視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66 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訊據證人即製作被告前開警詢筆錄之員警賴昱丞於本院證稱 :「(問:被告在你發現包包時,是否認該包包是其從被害 人處竊取的?)是。(問:衣服的部分?)衣服被告沒有承 認,也沒有否認。(問:何謂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在警 詢筆錄時被告沒有承認衣服是他拿的,他只說是跟告訴人借 的,但是他沒有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問:你於製作 警詢筆錄時,被告有說他是向被害人借衣服的?)有。(問 :被告有無說他有經過被害人同意?)沒有。(問:此這兩 個講法矛盾,一方面說是跟被害人借衣服,另一方面卻說沒 有經過被害人同意,為何會有如此矛盾的說法?你當時有無 認為奇怪,再詢問被告?)當時我覺得很奇怪,但我沒有請 被告多做這方面的說明,等之後偵查看如何再說。(問:提 示偵卷第9 頁被告警詢筆錄倒數第4 個問答,你有詢問被告 有無經過被害人的同意而取得被害人的白色紗、粉橘色雪紡 洋裝並放到被告自己的衣櫃,被告的確回答沒有,當時情形



是否如此?)是的。(問:你詢問該問題的時候或之前,你 有無跟被告說一定要其做什麼樣的回答?)沒有,請被告出 於自由意願回答。(問:你在詢問被告時,在場還有無其他 人?)在場只有我一個人。(問:你的警員同事沒有在你製 作筆錄的前後附近可以聽到你們之間的對話?)因為當時我 們警力不足,現場詢問及製作是我一人所製作及詢問的。… …。(問:當時被告之警詢筆錄是否由你製作?)正確。( 問:為何當時由你一人單獨訊問、記錄?)因為當時有其他 勤務,並沒有其他多餘警力可陪同製作。(問:警詢對被告 訊問時有無錄音、錄影?)有,全程錄影、錄音。(問:依 據被告剛所述,你們在搜索現場及製作警詢筆錄之前,有要 求他認罪,且使其自由意識不自主,有何意見?)無意見。 現場光碟有詢問,但沒有違反被告的自由意識。」等語(本 院卷第35-37 、48-49 頁),是依證人賴昱丞於本院結證稱 :就其在製作被告之警詢筆錄過程中,關於被告是否有竊取 系爭衣服之陳述,全由被告出於自由意思之陳述,故於警詢 筆錄中始記載被告就關於系爭衣服之陳述係是向被害人借的 ,但是他沒有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並否認有竊盜行為等語, 經核與其詢問被告之警詢筆錄內容吻合(偵查卷第8 、9 頁 )。準此,被告於警詢中關於系爭衣服部分之陳述,若非出 於其自由意思之陳述,豈會有否認竊盜犯行之陳述。 ②又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104 年7 月17日22時32分起之警詢筆 錄詢問光碟內容,除經員警詢問及被告答覆有關年籍、職業 、住居、連絡電話、訴訟法上之權利保障規定及同意夜間訊 問、意識清楚、同意為警方一人詢問跟記錄警詢筆錄等事項 外大致與警詢筆錄記載相符外,另關於其竊取被害人許盈潔 之系爭衣服部分,員警詢問及被告之陳述:「B 警(指證人 賴昱丞):阿我跟你講,警方於104 年7 月17日晚上19點05 分,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三總女醫護宿舍門口 ,因被害人指稱你涉嫌竊盜案,而將你帶返所內調查,是否 正確?A 女:不好意思,你是在說我同不同意現在偵訊是不 是?你是在說我同不同意現在偵訊是不是?B 警:不是,是 把你帶回來是因為你在今天104 年7 月17號晚上19點05分在 你們三總的女醫護宿舍那個大廳,因為被害人說你有涉嫌竊 盜案,而將你帶返所調查是否正確這件事情。A 女:可是李 姐之前跟我說過這樣算嗎?李姐之前跟我提過這件事情這樣 算知道了嗎?B 警:阿你現在知道了嗎?A 女:我現在知道 了。B 警:對阿。阿這件事情問你是不是正確,因為你拿了 她的衣服跟那個嘛。A 女:我拿了她的衣服嗯。B 警:對阿 ,所以她說你可能涉嫌竊盜案,所以我們把你帶返所調查,



這件事情,是否正確。A 女:是。B 警:那警方在104 年7 月17號晚上19點20分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三總 女醫護宿舍大廳逮捕你的時候,逮捕你時,有沒有跟你講就 是剛剛跟你講的權利?第一個,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揹 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第二個是你可以選任辯護人這個權利 。A 女:有說嗎?B 警:我們有講,阿你有沒有聽到?A 女 :我沒有印象欸。B 警:那妳是什麼時候進入被害人的寢室 ,就是三總女醫護宿舍805 寢室行竊?A 女:拿她衣服大概 是她搬回宿舍的時候。B 警:大概是什麼時候?大概幾月? A 女:5 月,5 月搬回宿舍吧。B 警:5 月多啦,中啦。A 女:嗯,5 月初中吧。B 警:初,我打初時啦,初啦。就是 搬回宿舍時,然後呢?A 女:然後她搬回宿舍在整理東西, 我跟她一起聊天。B 警:你說在整哩,在整理東西。A 女: 在整理東西。然後我沒有經過她同意就拿走她衣服。B 警: 就是趁她不注意的時候啦,還是沒有經過她同意?A 女:沒 有經過她的同意吧,因為之前我們有時候也會…B 警:你沒 有經過她同意,但是你有跟她講說你要拿她的衣服嘛,還是 你要跟她試穿,還是你就是趁她不注意的時候,就把她兩件 衣服直接拿走了?A 女:我只有拿起來看,我沒有趁她不注 意。B 警:沒有經過被害人同意,然後就直接把她衣服拿走 了是不是?A 女:拿到我的房間。B 警:幾件?A 女:兩件 。B 警:然後呢?就這樣而已?A 女:然後被害人有一天好 像就跑去唱歌…B 警:就是當天5 月7 號她回去的時候就把 它拿走了?A 女:對,就一起…然後,她要去,她出去我們 寢室…B 警:ok好,就是她搬回去,你沒有經過她同意就把 它拿走兩件衣服回妳房間就對了。A 女:嗯。B 警:阿你竊 取兩件衣服後,你是否有使用過該兩件衣服?就是穿過啦? A 女:沒有。……。(播放時間00:21:01--00:30:00) ……。B 警:那警方於今17日在你宿舍寢室504 三總女醫護 宿舍5 樓,所扣押女性衣物兩件,一件是白色的紡紗,白色 紗啦,跟另外一件粉橘色的雪紡洋裝,是否為你竊取被害人 的衣物?是不是?A 女:這要講竊取…( 聲音模糊不清) B 警:那是或不是?A 女:不是。B 警:不是?不是你竊取的 ?我先問你是不是啊?A 女:不是阿,如果你是以竊取這兩 個字的話,我說不是。B 警:不是竊取?阿不然是什麼?你 可以講。A 女:我們本來就是好朋友阿!我們之前衣服。B 警:對啦我現在問你是不是竊取,那你說不是竊取,那你怎 麼解釋這個衣服在妳房間?你要用什麼話來形容這個事情? 就這樣。你說不是竊取,我給你打不是竊取,那不然是什麼 ?我們扣押到的那兩件衣服?A 女:我可以跟她借衣服然後



放我房間阿,我那時候也是讓她自己拿的阿。B 警:不是竊 取,你是跟她借衣服,我是跟被害人借衣服然後放到妳房間 。A 女:在我衣櫃。B 警:在你衣櫃,你是跟被害人借衣服 放到你自己的衣櫃?A 女:嗯。B 警:那問你,當時是否有 經過被害人同意?A 女:沒有。(播放時間00:31:01--0 0 :42:29)B 警:那你是否與被害人熟識?A 女:熟識。 B 警:那你為何竊取被害人的物品?A 女:我們就會互相借 衣服阿,只是沒有得到她的同意直接拿,然後,互相穿衣服 。B 警:借衣服穿啦。還有什麼?除了借衣服。A 女:還有 十字。B 警:我說你,我問你為什麼竊取被害人的物品,你 說,我們本來就會互相借衣服穿,阿還有勒?A 女:我們之 前很要好,……( 聲音過小模糊不清) B 警:我就問你這個 問題啦,你們本來就會借衣服穿啦,那你,就你這個竊物就 好了,阿其他生活瑣碎你不用回答。阿你拿她衣服,要作什 麼用?A 女:本來是想說如果很常用可以穿,可是後來用不 到,就沒有穿。B 警:就是你是打算在一些重要場合要穿是 不是?A 女:也不是重要場合,就如果我有出去,如果可以 搭配的話就是會穿,只是就沒有穿。B 警:就是要出門逛街 的意思,然後要搭配著穿這樣?就是搭配時用,要穿是不是 ?A 女:嗯,……( 聲音過小模糊不清) ,嗯對。B 警:那 我跟你講,警方提示扣押目錄清單就剛剛你簽的那些,所載 明的物品,是否為警方於三總女醫護宿舍5 樓504 寢室內現 場查扣之物品?A 女:包包是我本來就一直提在手上的。B 警:阿我們也給你扣下來啦,就是那三樣,兩件衣服跟一個 包包。A 女:嗯。B 警:問你是不是嘛?阿如果你要什麼解 釋我就給你打上去阿。A 女:這要怎麼解釋?B 警:就像我 跟你講的,我問你這個東西是不是剛剛你偷,那兩件衣服是 不是你偷的,你說不是,不是偷,是你借放在你的衣櫃,那 我現在就問你說,我們提示你那扣押目錄的清單裡面,包包 跟兩件衣服,一件白的跟一件粉橘色的,就是我們現場扣的 物品給你簽名那個是不是就是我們扣的?是或不是?A 女: 嗯,對,你們拿走了三樣東西。B 警:對阿,阿就是我們扣 的,我們說的扣押,警方的法律用語叫扣押,是不是嘛?A 女:嗯。B 警:阿你就回答是或不是,是嗎?A 女:是。B 警:那以上所說是否實在?A 女:實在。B 警:阿你有沒有 什麼補充的意見要補充?……A 女:我想一下可以提供什麼 。B 警:這樣啦,如果你想不到有什麼的話,你之後想到的 話,他還會再傳妳。在那之前就先把她準備好。阿妳等到要 出庭的時候你再把它帶過去也可以,如果你現在暫時想不到 的話。阿我就先幫你打這樣,你如果之後回去想到還有什麼



可以提供的話,妳先準備好,下次出庭的時候你就帶去,那 是對妳有力的證據,OK?A 女:嗯。B 警:那妳現在還有什 麼要提供的?先想一下,沒有的話我筆錄就問到這裡結束了 。沒有了?A 女:證據嗎?B 警:對阿。A 女:那為什麼… …?( 聲音過小模糊不清) B 警:啊?妳先等一下我等一下 再跟你講,阿妳沒有其他意見要提供的嗎?如果沒有的話我 們筆錄就結束,我們筆錄就告一段落了。A 女:我可以發言 ?B 警:之後阿,先跟你確認筆錄。你有什麼問題要問,再 跟你回答。A 女:做這份筆錄的時候我是不能發言?B 警: 可以阿,現在就是給你補充意見,阿如果,你如果暫時想不 到的話也沒關係,因為你還會去檢察官那裡複訊,到時候你 這邊如果可能臨時沒想到,後面想到,你還是可以再提供, 是不會說你這邊講完,沒講到,下次不能,沒有這回事,你 還是一樣可以提供,因為那是複訊,第二次,阿妳這一次, 還有沒有暫時想到,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結束了。B 警:OK !那上開筆錄於104 年7 月17日晚上23時13分製作完畢,經 被詢問人確認後簽名捺印,那被詢問人你的名字是?A 女: 張嘉軒。B 警:紀錄人跟詢問人,警員賴昱丞,第一次筆錄 。等一下,你有,等一下回答妳。」等語,及員警賴昱丞於 詢問被告過程中,其詢問態度平和並無不當的訊問,採一問 一答方式。被告在場也能自由陳述,並自行從皮包內取出手 機提出代購網的電話(系爭包包部分)、被告警詢筆錄的記 載與上開今日勘驗光碟內容記錄大略相符,業有本院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72 頁)。是以上開警詢時採全程 連續錄音、錄影,並無中斷,且該等筆錄內容意旨亦與警察 暨被告間之實際詢答內容大致相符,而詢問、訊問方式亦均 係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由員警將問題口述,再待被告回答 後,始將問題與被告回答內容整理繕打於筆錄上,並無被告 照稿朗讀回答情形,又且警察詢問時,態度均平和而未見有 何音量放大之情,而被告於接受詢問時之精神、意識狀態亦 均正常,雖或係簡短回答或以點頭動作代替應答,然觀諸被 告於聽聞警察詢對於持有系爭衣服之原因時,仍可詳細及完 整說原委,顯見被告於警詢中均有針對警察之詢問內容而為 回答,,均可徵被告上開警察詢問時,均係出於自由意志, 依憑自身理解所為,並無何警察強暴、脅迫情事,亦無何懾 於警察之懷疑情緒可言。況被告於本院上開勘驗警詢筆錄完 畢時,亦答稱:「在警局作筆錄的時候,我就沒有承認我有 拿被害人的包包、衣服,筆錄也記載得很清楚」等語(本院 卷第51頁)。益證被告於警詢中所為有關其系爭衣服部分所 為之陳述,均係其本於自身思慮下所為,而無何違反任意性



可言,被告辯稱其於警詢中所為系爭衣服之不利己陳述,並 非出於任意性所為,與事實不符云云,委無可採。是依被告 於警詢中勍系爭衣服部分之陳述,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者,除 有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而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於警詢筆錄中所為陳述雖與該筆 錄記載大致相符,惟仍有少許部分較為簡略,雖未影響被告 原意,惟仍以本院勘驗筆錄較為詳盡,自以本院勘驗筆錄所 記載真正之錄音內容、錄音譯文內容為準,附此敘明。二、按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 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證人許盈潔於本院證稱:「(問:你稱於104 年7 月17日搜 索前已經有報警《指系爭包包》?)有跟警察說,但我沒有 去備案。(問:當時為何沒有製作筆錄?)因為我覺得應該 找不回來了。……。(問:金色包包是104 年7 月17日當天 警察請被告帶下來的,還是被告背著金色包包出去但遭警察 攔下來?)警察問我有沒有確定被告在背金色包包,我說被 告最近都有在背,當時被告是嫌疑人,所以警察有跟被告約 ,但我不知道他們確切約在哪裡,警察問我要不要下來確認 是不是我的包包,我就下來確認包包。警察有跟被告約好, 且因為我們是集體遭竊,警察說要不要下來確認有沒有我的 物品。」(本院卷一第128-131 頁)。
㈡證人員警賴昱丞於本院證稱:「(問:你於104 年7 月17日 晚間7 時20分有無到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三軍總 醫院女醫護宿舍?)有。(問:到現場做何事?)針對嫌疑 人竊盜案件作調查。(問:你的身分為何?)警員。(問: 你所謂嫌疑人是否當時已經有特定的嫌疑人?)正確。(問 :嫌疑人指的是誰?)嫌疑人張嘉軒。(問:如何得知嫌疑 人是被告?)是被害人告知我其有發現嫌疑人使用他先前女 宿舍所遭竊之金色包包,且目前正在使用中,請我們警方到 現場瞭解該包包是否是本人所有,或從被害人處竊取得來的 。……。(問:被害人尚未與你到現場時,有無已經先告訴 你該包包有什麼特徵?)有,我有跟被害人確認金色包包是 種類之物,可能會有相似的部分,我請被害人提出證明該包 包確實是他本人所有的一些特徵或購買證明。(問:被害人 提出什麼樣的特徵證明?)先前還沒有看過嫌疑人包包之前 ,被害人已經跟我確認該金色包包有註記過的痕跡,有原子 筆畫痕及紅茶茶漬印,他也有提供當時的購買證明,讓我們



確認該金色包包是被害人所有。」等語(本院卷一第29-31 頁)。
㈢是以依據證人許盈潔所證情節,本件案發地點之三軍總醫院 內湖院區女醫護宿舍於104 年間已有發生多次遭不詳之人侵 入宿舍房間內竊盜皮包、服飾、財物等行為事件,除被害人 許盈潔報案外,業據證人何臻佩證述屬實(本院卷一第228 頁),並有案外人沈愷欣之報案記錄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 180 頁),其中報案人沈愷欣更於報案中指明被告為竊盜之 嫌疑人,是以本件承辦員警賴昱認為被告張嘉軒涉有竊盜嫌 疑而約被告、被害人許盈潔於104 年7 月17日夜間在三軍總 醫院內湖院區女醫護宿舍前攜帶系爭包包予以詢問調查,自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本件系爭包包、系爭衣服之搜索、扣押程序部分: 被告雖主張:員警實施本案搜索扣押,並無搜索票,未經被 告同意,即任意扣押系爭包包,及進入居住之房間非法搜索 云云。惟查:

①證人員警賴昱丞又於本院證稱:「(問:金色包包是在什麼 地方發現?)包包是在女醫護宿舍一樓。(問:不是在被告 的宿舍?)證人賴昱丞答不是,是大廳。(問:當時金色包 包是何人攜帶的?)嫌疑人。(問:被告當時攜帶此包包時 ,是像一般女性使用背包掛在身上?)正確。(問:你當時 有無檢視此包包裡的特徵是否與被害人所稱相符?)完全相 符。……。(問:當時你有無問被告此包包是誰的?)有。 (問:被告如何回答你?)有點支吾其詞。(問:你所說支 吾其詞是被告拿不出來,或被告忘記了?)被告現場說法有 很多,但無法讓我們立即確信此包包是他所有,現場我有請 被告提出相關的購買證明,但是他現場都沒有直接提出給我 。……。(問:被告在你發現包包時,是否認該包包是其從 被害人處竊取的?)是。……。(問:你們到女醫護宿舍大 廳後,有無會同醫院宿舍管理人?)有,有會同舍監、保防 官及當時服務之護理長。(問:本案你們有無請檢察官聲請 核發搜索票?)本案沒有,因為被告不是現行犯,我們只是 現場協助調查,並沒有聲請搜索票。(問:為何不聲請搜索 票?)因為不是重大案件,所以我們沒有報請檢察官聲請搜 索票。(問:既然沒有搜索票係如何進入被告住處內執行搜 索?)是經過嫌疑人的同意後,我們直接由被告帶往他的宿 舍房間執行搜索。(問:有無給被告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 )現場沒有簽,我們只有用攝影。(問:你稱被告同意自願 受搜索,當時有何人在場聽聞?)現場有陪我執行搜索同事



,還有保防官、舍監及護理長。」等語(本院卷一第29 -35 、39、40頁)。
②證人即三總女醫護人員宿舍擔任夜班保全員證人羅明菁於本 院證稱:「(問:於104 年4 月17日晚上7 時許,你有無在 女醫護宿舍值班?)有。(問:可否說明發生何事?)發生 時是警察敲玻璃門,我在裡面,我問警察什麼事情,警察說 有人報案,也跟報案的人已經約好了,就是在我值班之前, 他們已經約好了。當時報案人應該是許盈潔,警察先來,許 盈潔不在,接下來我請警察進來大廳,因為大廳才有監視器 可以照得到,警察就等許盈潔來。大約經過2 、30分鐘,許 盈潔跟她的另外一位同事先到,我不知道他們從哪裡出來的 ,但是許盈潔與另外同事是先出現在我面前,被告是後來才 來的,我也不知道被告是從外面或裡面來的,後來許盈潔等 到被告時,發現被告當時身上背的一個包包是她的,許盈潔 有跟被告借來看,被告也有同意借給許盈潔。(問:(問: 被告身上的包包,是否是所提示的包包?)我不是很記得被 告背的是什麼包包,但是是當時被告身上背的包包,許盈潔 有跟被告借來看,被告也有同意借給她看,當時警察也在場 。(問:當時是警察跟被告借包包,還是許盈潔跟被告借包 包?)我不是很記得,但有經過被告同意借給許盈潔看。( 問:被告同意借給許盈潔看包包後,許盈潔怎麼看?)許盈 潔好像要找一個記號,我有問她。……。(問:此時警察有 無在場?)在場。……。(問:為何當時會到被告的房間? )因為當時許盈潔說她還有遺失很多衣服,警察問被告可否 進她的房間看一下,被告就答應說可以,所以當時我們有聯 絡監察官一起去。……。(問:警察係在何處問被告同不同 意進入其房間?)在大廳的時候。(問:當時被告如何表示 ?)被告有同意。……。(問:警察有問被告同不同意讓許 盈潔進入被告的房間看看,是否如此?)是。(問:警察有 問被告同不同意讓許盈潔進入被告的房間看看,是否如此? )是。(問:警察詢問被告同不同意讓許盈潔進入被告的房 間看看時,是否是許盈潔已經指認該包包是她的及表示她還 有失竊衣物,所以警察才會問被告?)是。」等語(本院卷 二第10-14 頁)。
③證人即證人三總52病房的護理長張慕民於本院證稱:「(問 :104 年7 月17日晚間7 點左右,警方有到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三軍總醫院504 號宿舍執行搜索,你有無全 程參與?)有。(問:可否說明該次搜索,就你看到執行情 形為何?)因為我當日是擔任醫院值班護理長的工作,差不 多7 點值班的工務手機接獲表示女醫護宿舍有人報警,警察



可能會要進宿舍搜索,像這樣的事情值班護理長必須跟著處 理,所以我趕快趕到女醫護宿舍,我去的時候就看到許盈潔 、陪同許盈潔的同事、二名警察及宿舍管理員,當時被告也 在場,他們分站兩邊。(問:當時警察怎麼說的?)我印象 中警察說有報案事件,警察對被告說我們可以到房間看,被 告當場還有質疑說『你們這樣合法嗎』,警察因此表示根據 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總之結論是可以的,之後我們跟著 坐電梯到被告的房間,到被告房間門口時,警察還有開啟類 似行車記錄器錄影說明今日幾號、現在進入三總女醫護宿舍 及什麼狀況,警察有全程錄影。到被告房間裡面後,警察就 請許盈潔看一下有沒有她的東西,當然也經過被告同意願不 願意讓許盈潔看一下有沒有她的東西,我有問被告可不可以 讓被害人翻一下宿舍裡面有沒有她的東西,被告答覆可以, 後來許盈潔就進去翻,翻著就翻出一件衣服說『這是我的』 ,被告當時沒有出聲音,許盈潔再翻到第二件衣服說『這也 是我的』,被告也沒有說話,我印象翻到第三、第四件衣服 時,被告才說「不是,那是我自己買」,也就是前面幾件衣 服被告是沒有出聲音、沒有說話的,許盈潔當下驚嚇過度呈 現腿軟狀態,陪同許盈潔的朋友還從頭到尾攙扶她,她有點 翻不下去,所以這件事就這樣,我們就離開了。……。(問 :你方才稱被告質疑警察為何可以搜索其房間是在哪個地點 發生的?)是我們都已經在電梯裡面要往上走的時候,被告 突然說「你們有這個權利做這樣的事情嗎」,就是搜索她的 房間。(問:當時警察有何表示?)警察就是向被告表示根 據刑事訴訟法。(問:你在宿舍大廳時,有無聽到警察詢問 被告是否同意搜索其房間?)我沒有注意。(問:當時警察 在大廳有無詢問被告進入其房間搜索?)應該是有,否則我 們不會大家開始往電梯走,只是進到電梯後,被告突然質疑 問警察這樣可以嗎、這樣合法嗎。(問:你方稱到被告房間 門口,警察有再度詢問被告何事?)問可不可以讓許盈潔去 翻被告的東西時,大家都已經在房間裡面,是站在房間裡以 後問可否讓許盈潔翻一下,被告說可以,此時大家都已經站 在房間裡。」等語(本院卷一第238-244 頁)。 ④證人許盈潔於本院證稱:「(問:當天有到被告寢室內搜索 ,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是。(問:你當時有無聽到警察徵 詢被告是否同意搜索?)有。(問:警察、被告如何表示? )同不同意讓我們去看一下你的房間,被告說反正她沒有偷 東西就讓我們去,她說好。(問:警察與被告間的對話在何 時、何處?)地點也是在一樓宿舍管理室前面,警察直接蒐 證經過被告的同意。……。(問:當時被告是如何背包包下



來,還是警察請被告背金色包包下來的?)我不確定他們有 沒有約,但是警察請我下來時,被告就在管理室前面的大廳 ,被告當時是背著金色包包。(問:你下來大廳後有確認? )有,因為被告也想要證明這個金色包包不是她拿的,所以 她把全部的東西掏出來讓我的檢查,但的確裡面有我使用過 的痕跡及我確認這個包包的特徵。……。(問:你剛稱104 年7 月17日警察通知你到宿舍大廳指認失竊包包時,當時被 告也將包包內的東西拿出來讓你指認,是否如此?)是。( 問:警察為何後來又去被告的房間?)因為確認被告手上的 金色包包是我的,且我失竊的物品不只有一樣,所以我們到 被告房間。(問:當時被告有無同意你及警察到她的房間搜 索?)有。(問:被告如何表示?)被告說反正她沒有拿, 她說好,讓我看她的房間。(問:被告說讓你看她的房間, 有無包含讓警察看?)有,因為是警察問被告『同不同意讓 我們看你的房間』,被告說同意,且我們沒有馬上上去,還 等一名保防官、二名警察及舍監一起上去。」等語(本院卷 一第121-133 頁)。其又於本院證稱:「(問:證人張慕民 表示在被告房間外警員有詢問被告是否同意讓你進入翻閱尋 找有無你失竊的物品,此段過程你是否有聽到?)有。(問 :在1 樓宿舍大廳時,你有無聽到警察是否有詢問被告可否 同意進去其房間搜索?)有,在1 樓大廳問被告一次,進電 梯又一次,因為被告有質疑,所以電梯裡有再跟被告確認, 然後進被告房間之後,被告同意,我才可以翻。(問:你稱 在大廳時警察有問被告是否同意?)有,就是問被告同不同 意,因為包包疑似是我的,然後問同不同意我們上去看有沒 有其他東西,如果沒有的話也不用擔心我上去看,被告說好 ,我們就進電梯。(問:當時警察有無開始錄音或錄影?) 我不知道有沒有開始錄音,但是在翻金色包包之前也有問被 告同不同意讓我看有沒有我使用的痕跡,一切都有經過被告 的同意。(問:你們先在大廳檢視被告所提的扣案金色包包 之後,才又詢問被告同不同意讓警察進去搜索,是否如此? )是。(問:在電梯內又再詢問被告一次?)是,因為在電 梯裡面被告有質疑。(問:被告質疑時,警察如何回應?) 就是如剛才護理長所說的一樣,警察跟被告說明法條,因為 我還有其他物品失竊,所以我們就進房間看。(問:依據證 人張慕民證稱在電梯裡警察告知後有再詢問被告是否同意, 被告亦表示同意,是否如此?)電梯裡有問,進房間能不能 開始翻也有問被告。(問:在被告房間內可不可以開始翻亦 有詢問被告?)是。……。(問:警察有無詢問被告是否同 意讓警察進入其房間?)警察說是我們大家一起。(問:警



察如何詢問被告?)一樣是詢問同不同意我們一起,因為是 女生宿舍比較敏感,所以一定會經過保防官、舍監陪同一起 才可以進去,警察不是隨便可以進去的,一定要保防官、管 媽在才可以的。(問:警察詢問被告這些話時,舍監《指保 全員》有無在場?)有。」等語(本院卷一第247-250 頁) ⑤綜觀上開在場之證人即三總女醫護宿舍管理保全人員羅明菁 、三總女醫護宿舍護理長張慕民、證人許盈潔及員警賴昱丞 等人所證述之內容,渠等就員警賴昱丞於搜索被告攜帶之系 爭包包及其居住之三總女醫護宿舍504 室之前,確已獲得被 告張嘉軒明示之同意後,員警始對之實施搜索等情,業經證 人等人結證屬實在卷,渠等與被告間並無仇恨怨懟,理當不 致於故為虛偽證述,自負偽證刑責之必要,是渠等所證被告 事前同意員警員警賴昱丞等二人搜索其系爭包包及其居住之 三總女醫護宿舍504 室等證言,應屬實情而可採信。 ⑥又本院當庭勘驗員警搜索被告張嘉軒居住之三總女醫護宿舍 5 樓504 室錄影錄音光碟(檔案名稱及長度:PICT0012《6 分36秒》。A 男警、B 男警、C 女為被告張嘉軒、D 女為被 害人許盈潔、E 為三總值班護理長張慕民)勘驗內容如下: 「A 男警:你有開嗎?( 台語) B 男警:104 年7 月17日。 A男警:你念啦,我錄啦。(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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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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