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933號
TPDV,90,訴,1933,20010719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二二巷三十二弄二十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0號二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0號二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給付原告德安五金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貳拾陸元。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新右幣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給付原告德安五金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肆萬零伍拾柒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商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商連公司)為承攬被告台北市內湖廠辦水電消 防空調工程,曾經陸續向原告進貨材料,共積欠原告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下稱達鋐公司)新台幣(下同)五百零七萬六千九百零七元,及積欠原告德安 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德安公司)四百零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因商連公司無 力支付貨款,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將商連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全部讓 與原告及其他債權人(共計七十三家),由於當時工程尚未結算,無法知悉債 權讓與之數額,因而不能要求被告給付,近日獲知被告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源公司)已結算出應支付商連公司之工程款為一百萬八千元,被 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都市公司),亦經結算應支付商連公 司之工程款為二百三十九萬元,是原告共同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台北信維 郵局第二一三號存證信函催討,迄今未蒙置理,為此提起本訴。(二)原告及其他債權人對商連公司之債權總金額為三千七百九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 六元,原告達鋐公司對商連公司之債權額為五百零七萬六千九百零七元,原告



德安公司對商連公司之債權額為四百零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被告東源公司 應給付商連公司之工程款為一百萬八千元(原告於審理中同意被告扣款六萬七 千元),故應給付原告達鋐公司十二萬五千九百一十五元,及給付原告德安公 司十萬一千零二十六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一)。又被告大都市公司應給付商 連公司之工程款為二百三十九萬元(原告於審理中同意被告扣款十五萬四千元 ),故應給付原告達鋐公司二十九萬九千一百九十九元,及給付原告德安公司 二十四萬零五十七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二)。三、證據:支票影本共十九紙、存證信函影本三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東源公司應支付商連公司一百萬八千元,又被告大都市公 司應給付商連公司二百三十九萬元,經被告內部合算結果,被告東源公司尚有 工程扣款六萬七千元未為扣除,被告大都市公司尚有十五萬四千元未為扣除。(二)對原告請求之數額不爭執。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東源公司應給付原告達鋐公司十三萬四千 八百七十九元及給付原告德安公司十萬八千二百一十九元。被告大都市公司應給 付原告達鋐公司三十二萬零八百七十五元及給付原告德安二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 九元。並請求自起訴將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審理中縮 減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相符,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共十九紙、存證信函影本三份為證, 其請求之數額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主張受讓商連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 示之工程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附表:
一、被告東源公司應給付原告達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5915 元 被告東源公司應給付原告德安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1026 元二、被告大都市公司應給付原告達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99199元 被告大都市公司應給付給付原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40057元

1/1頁


參考資料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