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92號
KLDA,105,交,92,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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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92號
原   告 吳浚功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再開辯論之理由:原處分裁決書處罰主文第二、三項內容,依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二之研討結果,係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有請原告更正此部分訴之聲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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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