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0號
KLDV,106,補,130,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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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亞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677.
37元折合新臺幣11萬3,969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美金與新臺幣之匯率1:30.9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另原告起訴之被告中有日本國法人
,原告應將起訴狀譯為日文或世界通用之英文,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日文版(或英文版)之起訴狀,逾期任何一項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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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亞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