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5號
KLDV,106,補,105,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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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林琍娟
被   告 吳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元(即以原告於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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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