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9號
KLDV,106,司促,859,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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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約定自105年3月2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13
  日止累計276,479元未給付,其中260,262元為本金、14,933
  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仲豪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21%│
│  │260262│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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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