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5號
KLDV,106,司促,855,201702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6年02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7年6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6年2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
  尚餘123,049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