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5號
KLDV,106,司促,815,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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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洲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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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