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4號
KLDV,106,司促,754,2017021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賴福春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