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9號
KLDV,106,司促,629,201702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佩璇
      江家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佩璇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江家睿(即江宏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3,664元,依就學
    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
    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江佩璇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93,6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家睿(即江宏偉)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佩璇、江│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62%   │
│  │93664 │家睿   │7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佩璇、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664 │家睿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