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1號
KLDV,106,司促,551,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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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徐綉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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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