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9號
KLDV,106,司促,1159,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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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古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550,000元,約定自104年7月2日起至111年7月
    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20日止累計462,625元
    正未給付,其中457,374元為本金;4,95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於105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約定
    自105年1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2月20日止累計780,614元未給付,其中766,845元為
    本金;13,0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
    自103年8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6年2月20日止累計225,144元未給付,其中221,380元
    為本金;3,46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5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
    105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2月20日止累計97,844元未給付,其中96,671元為本
    金;1,1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457374│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766845│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9% │
│  │221380│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96671 │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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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