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古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550,000元,約定自104年7月2日起至111年7月
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20日止累計462,625元
正未給付,其中457,374元為本金;4,95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於105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約定
自105年1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2月20日止累計780,614元未給付,其中766,845元為
本金;13,0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
自103年8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6年2月20日止累計225,144元未給付,其中221,380元
為本金;3,46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5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
105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2月20日止累計97,844元未給付,其中96,671元為本
金;1,1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457374│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766845│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9% │
│ │221380│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古庭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96671 │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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