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1號
KLDV,106,司促,112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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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澤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
    96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815元暨違約金手續費3,75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92年6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忠義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35519│0000000000│12月 25日  │      │點二三五   │
│  │元  │506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忠義 552│自民國 098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662 │0000000000│05月 24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3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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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