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健裕即旺仔小吃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鄒明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鄒明龍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簡字第
八七九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