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2號
KLDM,106,訴,122,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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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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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