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9號
KLDM,106,聲,209,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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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婭蓁
受 刑 人 林孟澤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 號、105 年度執字第40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婭蓁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王婭蓁 繳納現金30,000元後(刑保工字第3 號),已將被告釋放在 案,茲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 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其於執行中 經聲請人傳喚無著,並經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製作之拘提報告書等附於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 號卷可稽,又受刑 人亦無在監在押資料,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考,堪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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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