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銘
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致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