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三四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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