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0年度,34號
TPDV,90,海商,34,200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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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三四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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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