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5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鈺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內容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附表編號「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欄第5 行之「白晰」更 正為「白皙」。
㈡查獲經過更正為:「嗣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 司)基隆東明店員工莊國賢盤點時,發現附表編號所示之 商品數量短少,繼調閱監視器錄影,查悉商品遭林鈺琳竊取 ,遂調取林鈺琳結帳時出示之會員卡資料報警處裡,經警通 知林鈺琳到案說明,林鈺琳即於附表編號所示犯行尚未 被發覺前,向警察自首犯罪,並帶同警察返回住處扣押①附 表編號所示之康倪玫瑰亮白去角質凝膠1 瓶、康倪奇異果 粉刺去角質凝膠1 瓶、絲瓜保濕彈力洗面乳1 瓶、艾薇塔細 緻泡沫皂霜1 瓶、艾薇塔極緻卸粧霜1 瓶、1028胺基酸深層 潔顏乳2 瓶、AQUA blush腮紅2 瓶、漾緁透亮裸妝組1 組、 艾薇塔玫瑰泡沫潔顏慕斯1 瓶、漾緁粉底液1 瓶、凱婷遮瑕 膏2 條、漾緁輕妝綺肌長效粉餅1 個、漾緁控油瓷效妝前隔 離乳1 瓶、Lumina菱形海綿1 包、I-Kirei 職人專技粉撲2 包、J-lin 氣墊粉撲2 包,②附表編號所示之資生堂清爽 吸油蜜粉4 個、IMMEME腮紅棒5 條、妙巴黎唇膏4 條、INTE GRATE 四色眉粉盒1 盒、Beauty people 萬能控油蜜粉2 盒 、Lumina SBR海綿(角形)3 包、Lumina NR 海綿(菱形) 1 包、LEGERE蜜粉1 盒、髮帶4 條,以及③附表編號所示 之蘆薈洗面乳4 瓶等物」。
㈢證據部分補充:「寶雅公司會員資料及被告在蝦皮拍賣購物 平台轉售本案贓物之交易紀錄各1 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鈺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至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三罪。被告於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所示之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行 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 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接續施行之包括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㈡被告係於接受調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所示之犯 行時,主動向警察坦承同表編號之犯行,此有基隆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被告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見 偵卷第1 至2 頁、第4 至8 頁),核係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編號所示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依其年齡及智識程度,應有能力 循正途賺取所需,竟捨此不為,恣意竊取寶雅公司及大創公 司門市陳列之商品後,低價轉售牟利,對於他人之財產權欠 缺尊重,法治觀念明顯薄弱,惟考量其於偵查之初即坦承犯 行,且將尚未出售之贓物均交由警察扣押,另與寶雅公司達 成和解,賠償寶雅公司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此有被告提出 之和解書2 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良有悔意, 兼衡其在寶雅公司基隆東明店及汐止遠雄店竊取之贓物眾多 ,價值合計高達新臺幣數萬元,不宜寬縱,暨其犯罪手段及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此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及第5 項所明定。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①附 表編號所示之康倪玫瑰亮白去角質凝膠1 瓶、康倪奇異果 粉刺去角質凝膠1 瓶、絲瓜保濕彈力洗面乳1 瓶、艾薇塔細 緻泡沫皂霜1 瓶、艾薇塔極緻卸粧霜1 瓶、1028胺基酸深層 潔顏乳2 瓶、AQUA blush腮紅2 瓶、漾緁透亮裸妝組1 組、 艾薇塔玫瑰泡沫潔顏慕斯1 瓶、漾緁粉底液1 瓶、凱婷遮瑕 膏2 條、漾緁輕妝綺肌長效粉餅1 個、漾緁控油瓷效妝前隔 離乳1 瓶、Lumina菱形海綿1 包、I-Kirei 職人專技粉撲2 包、J-lin 氣墊粉撲2 包,②附表編號所示之資生堂清爽 吸油蜜粉4 個、IMMEME腮紅棒5 條、妙巴黎唇膏4 條、INTE GRATE 四色眉粉盒1 盒、Beauty people 萬能控油蜜粉2 盒 、Lumina SBR海綿(角形)3 包、Lumina NR 海綿(菱形) 1 包、LEGERE蜜粉1 盒、髮帶4 條,以及③附表編號所示
之蘆薈洗面乳4 瓶,均經警扣押後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3 份存卷可考;其餘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 號所示之贓物,雖經被告轉售變現後花用無存,然被告 已與寶雅公司和解,並照價賠償寶雅公司,此有前述和解書 在卷可證,是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亦等同已發還被害人,本 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027號
被 告 林鈺琳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鈺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 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均藏置 於所攜帶之背包內。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
公司)基隆店員工莊國賢、汐止遠雄店店長林哲因進行貨物 盤點時發覺有異並報警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鈺琳於警詢與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莊國賢、林哲因、許伊茹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 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15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參 ,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鈺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上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 淑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 建 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 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 │
├──┼─────┼──────┼──────────────┤
│ 一 │105年10月2│基隆市信義區│於左揭行竊地點徒手竊取漾緁瓷│
│ │日晚上9時 │東明路177號 │效妝前隔離乳61瓶、漾緁瓷效控│
│ │14分許、同│「寶雅公司基│油蜜粉1個、自然白BeautyMaker│
│ │年月3日晚 │隆店」 │氣墊粉餅1個、自然粉Beauty M │
│ │上6時許 │ │aker氣墊粉餅4個、白晰Beauty │
│ │ │ │Maker氣墊粉餅5個、LEGERE水透│
│ │ │ │亮雪紗粉底(亮白)3個、LEGER│
│ │ │ │E水透亮雪紗粉底(自然肌)1個│
│ │ │ │、IMMEME我愛亮顏魔法棒1個、I│
│ │ │ │MMEME我愛腮紅魔法棒2個、LEGE│
│ │ │ │R E水透亮cc霜雙效遮瑕組2個、│
│ │ │ │康倪玫瑰亮白去角質凝膠1瓶、 │
│ │ │ │康倪奇異果粉刺去角質凝膠1瓶 │
│ │ │ │、絲瓜保濕彈力洗面乳1瓶、艾 │
│ │ │ │薇塔細緻泡沫皂霜1瓶、艾薇塔 │
│ │ │ │極緻卸粧霜1瓶、1028胺基酸深 │
│ │ │ │層潔顏乳2瓶、AQUA blush腮紅2│
│ │ │ │瓶、漾緁透亮裸妝組1組、艾薇 │
│ │ │ │塔玫瑰泡沫潔顏慕斯1瓶、漾緁 │
│ │ │ │粉底液1瓶、凱婷遮瑕膏2條、漾│
│ │ │ │緁輕妝綺肌長效粉餅1個、漾緁 │
│ │ │ │控油瓷效妝前隔離乳1瓶、Lumin│
│ │ │ │a菱形海綿1包、I-Kirei職人專 │
│ │ │ │技粉撲2包、J-lin氣墊粉撲2包 │
│ │ │ │ │
├──┼─────┼──────┼──────────────┤
│ 二 │105年10月9│新北市汐止區│於左揭行竊地點徒手竊取資生堂│
│ │日下午4時 │新台五路1段 │清爽吸油蜜粉4個、IMMEME腮紅 │
│ │許 │99號2樓「寶 │棒5條、妙巴黎唇膏4條、INTEGR│
│ │ │雅公司汐止遠│ATE四色眉粉盒1盒、Beauty peo│
│ │ │雄店」 │ple萬能控油蜜粉2盒、Lumina S│
│ │ │ │BR海綿(角形)3包、Lumina NR│
│ │ │ │海綿(菱形)1包、LEGERE蜜粉1│
│ │ │ │盒、髮帶4條、漾緁控油瓷效妝 │
│ │ │ │前隔離乳36瓶 │
├──┼─────┼──────┼──────────────┤
│ 三 │105年10月 │新北市汐止區│於左揭行竊地點徒手竊取蘆薈洗│
│ │初某日 │新台五路1段 │面乳4瓶 │
│ │ │99號2樓「大 │ │
│ │ │創百貨股份有│ │
│ │ │限公司汐止分│ │
│ │ │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