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阮氏環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
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訴訟將 來應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二、查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 基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2月14日認為起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其訴訟現 已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與民事 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3號判例參照)。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