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3號
CYDV,106,訴,123,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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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阮氏環 
被   告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
      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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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