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號
CYDV,106,補,86,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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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林永豪
被   告 林中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中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75
0 元【註:本件坐落民雄鄉山中段537 地號土地,面積2,985 平
方公尺,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00 元/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2 分之1 ,換算持分比例面積為1,492.5 平方公尺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1,750 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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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