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4號
CYDV,106,補,84,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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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卿
被   告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6,24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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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