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侯崑隆
被 告 侯錦基
侯錦漳
侯茂松
侯茂林
侯汀元
侯永茂
侯永華
侯亮光
侯焜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95,5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