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 2,268,7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3,47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