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李珈丞即永順當舖
被 告 何廷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7,445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