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號
CYDV,106,補,66,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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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志隆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柏傑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被   告 黃銘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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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