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志隆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柏傑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被 告 黃銘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