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元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再發、鄭再興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