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38號
CYDV,106,司促,1238,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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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伸
債 務 人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靖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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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