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債 務 人 吳源盛
債 務 人 沈晸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源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零二零六計算之逾期利息,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逾期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計算之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
零六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之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吳源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沈晸涵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