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詹吉政
蔡坤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 106年3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 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
對於被告民國106年2月14日民事答辯狀之意見。㈡、被告部分:
1、被告蔡坤鑑於105年7月間以訴外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之支票 ,向被告詹吉政調借,嗣遭退票,尚積欠被告詹吉政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之證據。
2、被告詹吉政於105年11月3日向訴外人林芷縈借款150萬元之 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3、被告詹吉政於105年11月3日後清償張麗梅之金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4、105年8月23日後抵押權之利息均由被告詹吉政負擔之證據。5、陳報被告蔡坤鑑、詹吉政與抵押權人張麗梅、林芷縈間有無 親屬關係?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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