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 上訴 人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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