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曹惠娟
被 上訴人 曹進評
曹惠琴
曹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
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343,25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對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