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8號
CYDV,105,再易,8,2017021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黃志成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黃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二審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以上訴人於106 年
2 月6 日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