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76號
CYDV,104,訴,576,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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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詹鎮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詹秋宏
      詹茂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龍昇
被   告 詹坤崎
      詹坤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坤城
被   告 詹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備註」欄「應補償詹鎮鴻詹坤崎詹坤崎、詹良民及詹秋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償詹鎮鴻詹坤崎詹坤錦詹良明詹秋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備註」欄有如主文所載 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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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