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詹鎮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詹秋宏
詹茂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龍昇
被 告 詹坤崎
詹坤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坤城
被 告 詹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備註」欄「應補償詹鎮鴻、詹坤崎、詹坤崎、詹良民及詹秋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償詹鎮鴻、詹坤崎、詹坤錦、詹良明及詹秋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備註」欄有如主文所載 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