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4號
CYDV,104,司執消債更,44,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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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詠翔即莊淵翔
代 理 人 羅振宏律師
債 權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呂亮毅
代 理 人 王冠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代 理 人 劉啟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 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7,243元『計算式:「(32,500元



-937元)+45,938元+(40,000元-1,092元)+(38,750元- 1,010元)+32,065元」÷5月=37,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業據債務人提出104年2月份至同年6月份薪資袋影本附 卷足憑(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再 加計債務人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4,700元(見104年度消債更 字第50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是債務人主張每月收入為41, 943元,應足採信。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每月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2,000元、健保費53 5元、電話費955元、行動電話費896元、汽車燃料費525元、 汽車強制險121元、助聽器電池800元、房屋租金5,000元、 水費6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1,500元、勞保費726元, 均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是則以上必要支出 合計為19,358元「計算式: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2,000元 +健保費535元+電話費955元+行動電話費896元+汽車燃 料費525元+汽車強制險121元+助聽器電池800元+房屋租 金5,000元+水費6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1,500元+勞 保費726元=19,358元」。
2、母親扶養費部份:
查債務人母親於25年6月19日出生,且無財產資料,此有戶 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18頁、第44頁),則債務人母親仍 有受扶養之必要。經參酌財政部稅賦署公告103年度70歲以 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127,500元(每人每月約10,625元), 暨考量債務人母親每月領取之補助,及債務人與其手足應共 同負擔母親扶養費,則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856 元,屬合理範圍內,應予准許。
3、子女扶養費部分:
查債務人之子係90年1月生、債務人之女係95年10月生,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存查(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44頁) ,是其子女均尚未成年,仍須債務人扶養。而債務人配偶為 廣東省人士,名下無任何財產,102、103年均無所得資料, 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則債務人配偶 維持自己必要生活已屬勉強,故對於教養未成年子女相關費 用自無強令其分擔之理。是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 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1,448元,及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 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則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兒子扶養費 5,835元及女兒扶養費5,628元,均屬允當而應予認列。



三、是債務人考量將來毋須負擔兒子扶養義務後,每期可再增加 清償金額,從而債務人提出多階段清償方案,如下:(一)第1期至第48期:
債務人每月收入41,94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後,餘10 ,266元(計算式:41,943元-膳食費等必要支出費用19,358 元-母親扶養費856元-兒子扶養費5,835元-女兒扶養費5, 628元=10,266元)。另101年2月6日修正施行之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已用於清償。......」。則債務人名下僅有車齡近20 年之汽車一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憑 (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12頁),該車財產價值已甚 低而無清算價值,是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 得,扣除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為10,266元,該餘額5分之4即為8,213元「計算式:10, 266元×4/5=8,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債務人每月 清償9,000元,即屬合理。是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9,000 元。
(二)第49期至第72期:
債務人此階段毋須負擔兒子扶養義務,則債務人每月收入41 ,94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後,餘16,101元(計算式: 41,943元-膳食費等必要支出費用19,358元-母親扶養費 856元-女兒扶養費5,628元=16,101元),是債務人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6,101元,該餘額5分之4即 為12,881元「計算式:16,101元×4/5=12,88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則債務人每月清償13,000元,即屬合理。是第 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00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提出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9,000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00元),並以一個月為一期, 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744,000元,總清償 成數達19.026%(更生方案誤載為18.55%,應更正為19.026%) ,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據台灣土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5日民事陳報狀,爰將台灣土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更正為零,並更正債權表,則債



務人對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另為 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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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