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06年度,17號
CYDM,106,毒聲,17,2017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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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毒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6年度毒偵字第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毒偵字第14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至於裁定若有上開誤寫等之錯誤,依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之規定,法院亦得裁 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之偵查案號應為「1 06年度毒偵字第141號」,經本院誤載為「106年度 毒偵字第17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 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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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