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5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寬隆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項之妨害役男 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未曾有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明知服兵役係 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經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求學而未如期 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 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並考量其係出國唸書 、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請求給予被 告緩刑之諭知,本院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返國履行服兵役之義 務,自不宜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至於辯護人所陳述之各項 情事,均已為本院於法定刑度內量刑時審酌在內,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